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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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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造板機器廠有限公司
采購通則
 
 
 
 
 
編制: 孫建華 日期: 2022.12
審核: 周軍 日期: 2022.12
批準: 日期: 2022.12




  
2022年12月01日發布2022年12月01日實施



一、         適用范圍
1.1            賣方(供應商或外協單位)提供的所有產品、零部件、服務均適用于本采購通則。只要買方或賣方未提出特別要求,或雙方在具體的合同或采購訂單中未特別說明的,均適用于本通則。這些通則同樣適用于未來賣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本采購通則公布于買方企業網站,賣方接受買方訂單或類似邀約即視為賣方知悉并同意本采購通則的全部條款。賣方同意,在不改變整體公平性的前提下,買方對本采購通則的部分條款進行的修改對賣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1.2            賣方必須在得到買方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本通則進行修改或變更,并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確定。采購時所訂立的各合同、訂單、協議、備注等內容優先于本通則所列條款,但雙方訂立的合同、訂單系采用賣方提供的格式版本且未作特別聲明的除外。
1.3            本采購通則適用于企業、法人、公法及公共基金。
1.4            所有賣買雙方就協議執行及各項采購(下稱“協議”或“訂單”)簽訂的協議等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簽訂時的口頭約定內容需要買方書面確認以證明其有效性。采購內容的變更及補充僅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郵件或數據傳輸,具有法律效力。賣方與買方其他部門的約定需要經由買方采購部明確書面確認后才具備效力。
1.5            若賣方在收到訂單兩周內不接受訂單或未答復,則買方有權撤銷訂單。

二、         供貨及服務范圍、履行地點

2.1             賣方應對其供貨及服務完全負責。若價格預算、訂單文件、草圖或其他資料中存在個別內容未作詳細描述的情況下,賣方有義務在不額外收取費用的前提下,承擔所有工作、采取措施及開支,以確保其供貨設備、儀器在制作上合理、合規、專業、完整、質量合格,設備使用符合要求。
2.2             訂單執行過程中若買方需要進行重大設計修改,則賣方應按照主合同中相同的價格基礎和條款對補充服務進行報價。在賣方執行設計更改作業前,買方必須提供書面增補訂單。
2.3             賣方應負責供貨范圍完整。包括設備隨機附件、安裝用的地腳螺栓和其他固定件、設備吊運用吊具或工裝、安全防護裝置、環保裝置、完整的技術文檔(符合最終項目建議的要求)都屬于賣方供貨范圍。賣方要根據管道接口和槽口配套相應的對接法蘭。
2.4             若無其他約定,賣方要按照CPT貿易條款將貨物免費送到約定的目的地。所有貿易條款應按協議或訂單簽訂時適用的最新版本為準。
2.5             買方要求的供貨批次受法律約束。供貨批次增減需獲得買方書面明確同意。在未獲得買方書面認可的情況下,不得分批發貨。
2.6             發貨單據:常規發貨要向買方提供一份發貨單、一份裝箱單以及電子版(Excel格式)裝箱單,以便買方以文件形式提供需要準備的文件資料。所有發貨單據以及與供貨協議相關的書面材料必須包括的信息有:貨品名稱、物料編號、買方的訂貨編號及生產編號(根據告知賣方的信息),訂貨序號、訂貨日期、數量及包裝類型。賣方應承擔因貨物清關不正確而產生的后果。

三、         技術規格、安全和環保條例

3.1             總則:賣方設計設備或零部件時應遵循法律規定(中國、德國、目的地國)以及目的地的相關政府要求。若買方未告知賣方目的地,則賣方必須遵守產品安全法規定(ProdSG)、歐盟化學品條例(REACH)、ATEX產品準則以及歐盟設備準則等各項條例的最新要求。
3.2             環保:賣方應遵守涉及環保要求的法律規定(目的地國、德國、中國)以及目的地相關政府要求,主要包括危險品、粉塵排放和噪音污染。
3.3             物理數據:除非訂單中另有說明,應采用國家標準和歐洲設計標準。所有測量儀表、計數器、測試、測量工具和圖紙都應使用公制。

四、         技術條款

4.1             賣方有責任提供訂單中規定的完整技術文件及使用說明。這些文件應清楚而全面地定義必要的配件。同時賣方應標明這些配件的品牌及相應制造商。文件應便于理解,包含必要的總圖、部件圖或示意圖等。如果需要提供的文件以目錄形式存在,所有對闡明有關配件功能沒有幫助的多余文本和插圖都應刪除和劃掉。
4.2             如果賣方未能在約定時期內提供合同規定的技術文件,造成交貨、整個系統的裝配、安裝、調試延誤,賣方應賠償該延誤對買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終端客戶的罰金)。技術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是賣方發貨義務履行完畢的前提。否則,買方保留不予支付剩余貨款的權利。

五、         價格和支付

5.1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補充,合同價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價格,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該價格包括貨物發運到目的地的運費、包裝費、存儲費、裝載費、運輸費、運輸險。供貨范圍和全部服務的費用都包含在內。
5.2             合同或訂單價格已含規定的增值稅。在合同或訂單簽訂之后至全部履行完畢之前,如遇增值稅稅率降低,則對應的價格隨之調整。
5.3             所有價格變動都應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只有當全部貨物、服務及發票傳遞至買方后,且賣方履行了所有附加義務后,買方的相應義務(付款)才會在不提前于協議約定的期限前履行。在合同或訂單簽訂之后,賣方不得以市場行情發生變化要求買方提高交易價格,也不得以此為由擅自取消合同或訂單,否則賣方應賠償買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買方以高于被取消的合同或訂單價格向第三方購買相同貨物或者服務的損失以及買方因此向其客戶或者最終用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5.4             每一次單獨發貨后,賣方均應及時提供給買方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由于賣方提供的發票不及時或錯誤,所導致的后果應由賣方負責,除非賣方能夠證明該后果的發生不應歸咎于賣方。
5.5             約定的付款條件應在買方的合同、訂單或協議中明確。除此之外未明確的,應遵守以下條款:
在買方收到貨物并經檢驗或檢查后初步確認合格,無任何瑕疵的情況下,同時收到賣方提供的全部增值稅發票后三個月內支付貨物價格的90%,其余10%將在收到貨物發票后的24個月內,經再次確認無任何質量瑕疵的情況下支付。在此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經依法確認存在錯誤、延遲或者質量瑕疵、質量不合格、買方有權從應付賣方任何款項中直接扣除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約定的賠償款、違約金、罰金等。
5.6             未經買方事先同意,按照合同、訂單或協議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貨款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5.7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買方有權支付或暫緩支付貨款。
5.8             買方有權通過電匯、貸記或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進行支付。

六、         交貨和交貨日期、延誤、罰款

6.1             文件交付、機器和設備的約定交貨日期、賣方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務,都應在訂單文件和附件中明確規定。合同、訂單或協議中明確的交付日期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6.2             合同、訂單或協議中所稱“交貨”是指將貨物在約定交貨日期內、按時、按質發運到約定地點。提前交貨或者部分交貨應事先得到買方的書面同意。否則,買方保留拒絕收貨或向賣方收取額外支出費用的權利(例如:倉儲成本)。
6.3             買方有權從整體安排的角度出發,在總體時間進度的范圍內對個別服務或全部服務暫時中斷或加快。若因此對賣方成本產生重大影響,在不明顯改變整體交易條件下,則價格會相應做出合理調整。
6.4             如買方要求,賣方應提供一張計劃表,列明不同計劃生產階段的時間節點。如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預計會發生變化,導致約定的交貨日期產生變化,賣方有義務立即書面通知買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將交貨日期發生變化對買方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雖有前述約定,但不因此免除賣方由于改變交貨日期而依法應當向買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6.5             買方有權就延遲交貨提出法律索賠。若賣方未能遵守合約規定的交貨日期,買方有權進行如下索賠:
1)         技術資料。由于賣方原因未能按時交付技術資料,每遲交一周(如不足七日視為一周),賣方支付訂單合同總價0.5%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總價的5%。
2)         機械、設備和服務。機械、設備交貨延遲以及提供服務延遲,每延遲一周賣方應支付訂單總價的1%,總額不超過總訂單價值的10%。
對于1)及2),應遵守以下細則:
驗收延遲交貨/服務時,罰金可以在支付發票款項時相應扣除。付款將隨著交貨/服務延遲而相應延長。1)及2)兩項中罰金綜合不超過總體訂單價值的10%,該項罰金具有懲罰性質。索賠要求僅限于此罰金上限。
如因賣方的延遲造成買方對其客戶或終端用戶的賠償,賣方有義務就買方的此項損失向買方承擔賠償責任,且不影響買方要求賣方支付延遲交貨的罰金權利。賣方有權證明未產生損失或損失量較小的情況。若賣方延遲交貨,則即便買方不對延遲提出異議也可以要求罰金。
6.6             若賣方存在貨物或服務延期,且買方設定了一個合理的交貨及服務期限,則對于期滿時所有尚未交付的零部件以及雖然已經交付但由于缺件而無法合理使用的零部件,買方可以終止協議并要求賠償。對于已經收到的款項,賣方應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歸還付款給買方。若買方要求賠償,則賣方有權對自己未違約的行為進行舉證。
6.7             未經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專屬于買方的貨物或者應交付買方的貨物轉讓、出租或者抵押給第三方,也不得擅自扣留該等貨物,賣方對應當交付買方的定作物、加工物、修理物放棄行使留置權。

七、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包括火災、水災、臺風、地震和其他天災、罷工、禁運、工廠事故、戰爭、恐怖主義活動等不可抗力因素。
7.2             如果該事故對任何一方執行合同產生直接影響,則該事故可被認為是不可抗力。合同一方應在事故發生三天內書面通知另一方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起始和結束時間,方可將此不可抗力作為未能履行合同的理由。該通知須隨附當地工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的政府機構出具的蓋章事故確認書。
7.3             如發生不可抗力,賣方有權要求相應的延遲交貨,而買方不對賣方就此提出任何索賠。
7.4             如果不可抗力時間超過三個月或者造成賣方持續不能履行服務或合同,則買方有權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或協議。此種情況下,買賣雙方無權就產生的損失提出任何索賠。如果買方終止合同,賣方有義務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款項,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退款,包括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八、         生產監控、質量保證

8.1             買方或終端用戶保留在任何時候檢查賣方或賣方轉包商的生產進度。基于此目的,買方有權進入賣方或賣方轉包商的廠房、生產場所和存放場所。
8.2             買方檢查中發現的任何缺陷或錯誤,賣方應及時進行整改,產生費用由賣方承擔。
8.3             賣方有責任檢查生產的機器或設備是否符合合同、訂單、協議或本通則等規定的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試運行,買方或終端用戶有權參與此類測試和檢測。賣方應提前14天通知買方即將發生的測試或檢測。
8.4             所有壓力容器、特定裝置、管道和其他在壓力下運作的設備須在生產地經相關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賣方承擔。所有這些設備(在未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者合同、訂單、協議約定的要求。由檢測機構出具的證書應立即轉寄給買方并作為技術文檔的組成部分。
8.5             如果檢測暴露出缺陷/錯誤、或者生產的機器設備沒有達到合同、訂單或協議規定的要求,賣方有責任對相關缺陷/錯誤進行修正,費用由賣方承擔。此類修正工作并不能延長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缺陷/錯誤排除后,應再次進行檢測。
8.6             此類檢測并不等同于機器設備的驗收測試,也不能影響賣方對產品缺陷應承擔的責任,無論買方或終端用戶是否參與此類檢測。
8.7             即使買方參與了機器設備的配置和設計、原材料的選用、工作和生產原理的制定,也不能限制或免除賣方對產品缺陷應承擔的全部責任。
8.8             每進行一次檢查或測試,賣方應將相關證書提供給買方,可以立即提供,最遲在“備齊裝運”(ready for shipping)通知發出后提供。相關證書的內容包括確認機器設備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條件。

九、         運輸和包裝

9.1             運輸應按照買方規定執行。在發運貨物前,賣方應提前和買方運輸部門約定和確認運輸細節。
9.2             除非合同、訂單或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特殊包裝形式,賣方應選擇經濟而合適的且能滿足運輸要求的包裝方式,滿足相關的合同和規定條款要求,特別是HPE(高性能設備)指導原則(木制全封閉包裝)。如在合同中未明確注明的,賣方供貨的產品必須符合需方《Q/SR6220產品包裝工藝》、《Q/SR9201人造板機器包裝技術條件》、《Q/SR9202-產品包裝方法》包裝標準的要求,賣方可以在簽訂合同前或后向買方索取該標準的最新文本。如未及時索取,則自動視為賣方已完全知悉標準的要求并將嚴格按標準執行。
9.3             小型部件和精密零配件應用包裝箱包裝。只要還未刷面漆,所有非裸露零部件件應涂有保護涂層。裸露零部件應采取防銹措施,保證至少在交貨一年后提供足夠保護。所有電氣設備應用聚乙烯包裝進行防水保護。
9.4             賣方提供的產品的包裝不退回,由買方自行處理。除非合同、訂單或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5             對于超出中國鐵路運輸裝運尺寸及平板卡車裝運尺寸的情況,必須在規定發運前4個月將裝箱草圖以及具體重量提交給買方。不遵守此項規定,則所有因此產生的損失由賣方承擔。常規發運時要提前4周向買方索取發運指示及裝箱標識規定并告知臨時裝箱數據。計劃發運期前14天應向買方遞交最終裝箱數據并說明貨物是否分批發運。若分批發運,則賣方還必須同時注明每批發運貨物的價值。設備的裝運需在獲得買方明確同意后方可進行,賣方應提前告知買方相關的裝運計劃以便買方安排接收。其他細節應在發運前及時告知賣方。
9.6             若貨物直接發送至最終用戶,則所有發運單據應事先由買方制作或按照買方規定由賣方制作方可告知并發送至最終用戶,補發貨物也同樣以此方法操作。安裝和質保期間,無論是買方人員要求或是賣方現場要求,或最終用戶直接向賣方提出,補發貨物均采用此項操作方式。
9.7             任何因未遵守此向規定產生的額外費用、稅費及/或倉儲費由賣方承擔。
9.8             由買方負責選擇運輸工具。賣方有義務保證運輸貨物的裝運和堆疊符合安全運輸。若無其他約定,應由賣方安排門到門運輸保險并承擔相應費用。買方為SLVS保險放棄客戶。
9.9             賣方有義務遵守所有國際貨物貿易和中國適用法律中關于各項受買方委托生產、倉儲、運輸以及向買方提供或從賣方收取貨物的安全規定;這些貨物必須在(安全的)經營場所及(安全的)轉運地點進行生產、倉儲、加工或處理、包裝和裝運。貨物在生產、倉儲、加工或處理、包裝、裝運及運輸時要防止他人擅自接觸。此外,貨物的生產、倉儲、加工及處理、包裝、裝運、運輸及接收只能由受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執行。賣方還應確保其子供應商/合作伙伴同樣遵守上述規定。

十、         賣方技術人員到達工作現場

10.1          如果買方要求,賣方應派遣足夠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及時進駐設備安裝現場。
10.2          賣方的工作人員在工作現場的任何費用應由賣方支付,例如電話,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收費,從買方或最終用戶處領用的材料,旅費包括工作現場材料等,這些款項一般應組裝/安裝工作完成后結算。
10.3          基于履行與買方的合同、協議或者訂單,賣方或賣方代表在買方客戶或者最終用戶現場開展工作時,不得將其與買方的相關合同、協議或者訂單內容泄露給相對方,也無權與買方客戶或者最終用戶達成有損買方利益的某種協議,包括任何形式的口頭或者書面協議,賣方與買方客戶或者最終用戶之間任何協議的達成或者書面文件的簽署必須得到買方的書面確認。賣方(包括其代表或者雇員)違反本條款規定,應當向買方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未造成買方任何損失,買方也有權要求賣方按每次違反本條款應支付不低于人民幣叁萬元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0.4          任何賣方與買方之間在工作現場因為緊急事項直接聯系(如信函,電報,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書面信函副本應送交買方的采購部。

十一、   風險轉移、驗收測試

11.1          根據合同性質,若無其他書面約定,則應按照協議簽訂時最新版本的國際貿易通則或者適用的相關法律,將貨物送至訂單中的規定地點。賣方承擔貨物按約定送至收貨點(由買方或其委托人收取貨物)前的財產損失風險。
11.2          買方在賣方生產過程中及在賣方將產品交付給買方前進行的各類質量檢驗、測試、出貨前驗收等,均不可替代最終用戶的出具的設備驗收報告。
11.3          整體設備安裝完成后要對設備及裝置進行試車,通過試車確認技術參數是否符合,是否能夠達到確定的性能。試車成功后買方可以出具臨時驗收證明,但此證明不可替代最終驗收報告。
11.4         在最終用戶現場對買方整體設備進行性能驗證時,考核賣方的供貨部分是否能夠滿足其性能要求。接著由最終用戶對買方整體設備進行最終驗收。最終驗收通過后,由最終用戶出具的買方整體設備驗收報告,即代表買方對賣方相關產品或服務通過最終驗收。

十二、   缺陷責任、履約擔保

12.1          缺陷責任范圍
貨物在設計與材料上都必須滿足最新技術。貨物在風險轉移至買方時應顯示約定的特性;若關于特性無其他約定,則貨物應滿足協議中事先約定的使用目的。所有供貨及服務必須與必要的技術標準、規定以及最新的安全及環境規定一致。
若風險轉移發生起6個月內出現實物缺陷,則可推測實物在風險轉移時已存在缺陷。除非推測與實物或缺陷種類不一致。
若必須對產品出具符合歐盟設備準則的生產商或安裝商聲明或認證聲明(CE認證),則供應商必須將聲明單獨遞交。供應商應遵守標識義務。
供應商應特別保證:
?   采用無缺陷的新材料
?   設計與生產無缺陷
?   功能無缺陷
?   達到約定的技術性能指標
?   遵守品質及使用壽命擔保
?   若訂單中無其他規定,則壓力容器、機組、管道應按照符合中國現行標準和規定的技術文件進行設計
賣方應對訂單或協議資料中所列的機械及設備參數提供品質保證。
12.2          貨品被接收后買方仍保留對產品無缺陷檢查的權利。一旦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如分項驗收或最終驗收時發現缺陷情況,則會對送貨物品進行檢查并在必要情況下提出投訴。對于這種情況,賣方放棄對遲達投訴的抗辯(德國商法HGB377及中國相關法律)。只要投訴在貨物送達或事后發現缺陷7個工作日內遞交,則投訴視為及時有效。
12.3          品質缺陷投訴追訴時效
除非雙方達成的的合同、訂單或者類似文件就具體采購貨品的質量保證期限有特別約定,否則貨品的質量保證期為12個月,從買方客戶或者最終用戶對包括賣方所供貨物在內的買方整體設備通過最終驗收之日起算,或者從賣方貨物交付買方或者買方指定收貨人之日起18個月,兩者以先到時間為準。在質保期內出現品質缺陷造成損害主張賠償的追訴時效為買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收到損害之日起24個月。買方因賣方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后滿十年喪失,但是未超過賣方產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此外,買方的所有權利,尤其是索賠權及其對賣方的追索時限,都依據法律條例。
若由于賣方責任造成設備損壞必須進行維修或更換,并因此影響設備的安裝及試車產生,或因類似維修或備件送貨引起設備全部或部分無法正常運行,則質保期限將相應延長。
對于買方追索時限內維修或替換的貨品,其追索期限在賣方完全履行了買方提出的追加履約要求后重新開始計算。
12.4          缺陷確認
買方受到法律品質權限投訴的全面保護。任何情況下,買方都有權要求賣方按照買方的選擇清除缺陷或提供新品。對于追加履行權利適用德國民法BGB 439條及中國相關法律。買方明確保留索賠權,尤其是要求賠償而非以服務替代的權利。
賣方在缺陷責任義務范圍內無償解決缺陷或更換無用零件應當包括承擔所有的材料費、運費、包裝費、關稅、拆裝、安裝輔助人工、賣方的差旅費和食宿費。由賣方用新零件替換下的缺陷零件屬賣方所有。任何要求返回的缺陷或錯誤零件的費用都由賣方承擔。
12.5          次要缺陷
如需買方立即加以糾正的,并且不需要得到賣方支持的,買方可以根據合同或第三方的合同內容進行修復。賣方應以一般市場價格支付這類任何維修,此程序同樣適用于應賣方同意讓買方鉗工修復的故障。如果賣方沒有在兩個工作日內回應買方所發出的缺陷通知,或者如果賣方沒有在收到上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開始修復缺陷的,買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讓賣方承擔對于第三方的修復故障的費用。同樣的處理方案可應用在如果賣方被告知產生故障,賣方也認為需要立即返工的,以避免可能發生的不合理的更高程度的損害。
買方對于故障修復的工作不影響賣方對于缺陷的責任。賣方應放棄對缺陷晚通知的反對。
12.6          免責(條款)
對于不正確的使用或壓力過大而產生的意外損壞和缺損,賣方概不負責。
某些規定的易損件,只要是達到正常的磨損程度,不屬于不合格產品。
12.7          履約擔保
賣方保證所選擇的機械和設備滿足最終用戶的業務需求,而且對機械和設備的運行進行長使用周期的配置。
賣方確保機械和設備的交付以及賣方指定的本地供應,形成了功能齊全的并符合商定性能的機械。
如果某些以確保整個系統中正確運作的必要部件丟失,也沒有明文規定由最終用戶或買方提供,賣方則有義務自費補給這些部件。
12.8          追償權
如果買方的客戶因賣方產品、零部件或者服務的缺陷向買方提出索賠,根據中國法律及德國民法第478章同樣適用于買方對賣方行使追索權。盡管有第12.3章節的規定,但在這種情況下,追索時效應從買方履行完畢對其客戶賠償之日開始,最晚不得遲于賣方交貨后的五年內為限。
12.9          在保質期內保證金的保留
在雙方合同、訂單或協議中未明確說明的,買方在賣方年采購總金額的10%左右應予以保留,以用于由于賣方的缺陷所產生的賠償。當發生該等賠償時,買方有權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賣方應在一個月內補足被扣除的賠償使保證金總額維持不變,如果賣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的,則買方有權從任何應付賣方的款項中予以彌補保證金的不足部分。當買賣雙方終止全部采購業務且最后一個訂單項下產品、零部件或者服務的質保期屆滿后三個月內,買方無息退還剩余的保證金。
12.10        備件:賣方承諾在提供最終用戶的備件在一般情況下可以使用10年。
12.11        售后服務:除非雙方之間具體的合同、訂單或者事后協議中另有約定,賣方為其向買方提供的產品、零部件實行終身售后服務。當相關產品、零部件出現質量缺陷或者故障時,尚在質保期內的,由賣方免費維修或者更換;超過質保期的,賣方以不高于同期對任何第三方的交易條件為買方提供最優惠的有償售后服務,包括維修或者更換。當出現質量缺陷或者故障發生在質保期內,而賣方怠于履行售后服務義務的,則買方有權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處理解決,所需費用全部由賣方承擔,同時,賣方還應當額外支付同等金額的賠償款作為對賣方怠于履行售后服務的懲罰。

十三、   產品責任、賠償、必要保險責任

13.1          賣方應對產品的全部質量負責,其有責任賠償并立即履行買方提出的對于第三方(賣方的供應商)的索賠。
13.2          在損害賠償責任以13.1章節為定義,賣方也應有義務賠償買方由于買方召回行動所引起的支出。買方應通知賣方,盡可能以合理的措施,給予賣方提出意見的機會。這將不影響任何其他法律要求。如果因賣方的產品缺陷造成買方向其客戶或者最終用戶作出賠償的,則賣方有義務向買方作出同等賠償。如果買方向其客戶或者最終用戶作出的賠償是基于多種原因,且包含賣方的產品缺陷,則買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公平原則確定賣方在此賠償中應承擔的比例和金額,賣方對此無異議。
13.3          賣方應對產品進行責任保險并且對人身傷害案件/財產損失進行投保。
13.4          賣方應對產品進行責任保險,購買保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包括對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在內的產品責任險并在買方的追訴時效內保持有效;買方有權對任何損害進一步的索賠,這些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十四、   第三方權利

14.1          如果賣方提供的產品或設備對第三方的專利、或其他商業/工業產權的構成侵權,賣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賠償。同樣的裁定適用于最終用戶所在的國家。
14.2          對于上述索賠的有效期應為從貨物交付日起的10年。

十五、   保險、責任

15.1          賣方應承諾買方在交付和服務過程中對于運輸,裝配/安裝,意外,運營和環境責任等風險辦理足夠的保險。
15.2          賣方(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技術資格。賣方應承擔其工作人員在安裝或指導安裝設備期間造成(設備、工具、人員)任何損害的全部責任,包括賣方工作人員自身的人身損害以及賣方工作人員對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

十六、   所有權保留

16.1          買方提供給賣方所有促使其執行合同訂單的材料和生產輔助材料(例如:圖紙、工具、檢具、模型、文件)的所有權依然歸買方。合同履行完畢或者其他工作結束后,應全部歸還買方。賣方沒有保留的權利。此類部件的機加工和生產工序僅為買方服務。對于新部件或者改進部件,買方自動獲得所有權。如有進一步加工、處理或和其他部件組合的必要,買方應在其材料價值(采購價加上增值稅)相對于進一步加工、處理或組合時外部材料的價值關系的基礎上,取得共同所有權。如果賣方部件被認為是主要部件,賣方應提前按比例授予買方共同所有權。賣方對買方依法保留所有權或共同所有權。
16.2          對于買方擁有的材料,賣方應對材料的意外損毀、滅失承擔責任,且免費承擔監護責任,與其他部件分開并在材料上標記記號。基于安全考慮,這些材料不能交與第三方。賣方只能將之用于買方訂單。如有第三方介入,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賣方承諾材料或其他生產輔助材料歸買方所有,特別是工具,費用由賣方按重置價值對比遭火災、水災和偷盜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賣方應將保險賠償的賠償金額提前通知買方,買方接受這樣安排。
16.3          不考慮生產現狀,買方提供的材料、用該材料生產出的新部件、或與買方共同擁有的部件在沒有買方的提前書面同意書外,不能提供給第三方生產加工或倉儲。
16.4          賣方承諾及時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檢查、對買方提供的工具進行維修保養,所有費用由賣方承擔。一旦發現有任何故障缺陷,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如賣方未立即通知買方,買方對損失的索賠權不受影響。
16.5          賣方生產的工具(模具)、或為該訂單特制的工具、且制造費用由買方承擔或以買方支付給賣方的貨款形式支付的,這些工具應被視為買方的資產歸買方所有。
16.6          買方有權在任何時候檢查賣方是否履行了本條款規定的義務(細則見16.1-16.5)。
16.7          如果發生合同終止的情況,賣方應提前出具書面同意書,并同意買方進入其生產車間,回收所有沒有生產加工的材料。

十七、   保密性

17.1          賣方有義務嚴格保密所有商業或者技術信息和文檔——無論有形無形——包括技術協議、會議紀要、清單、交流內容、插圖、圖紙、樣品、模型、印模、鑄模或者計算公式等等。無論買方是否已經提供或者賣方按照買方技術規格制造或已經制造。
17.2          未經買方書面同意,此類信息和文檔不得提供、泄露、委托或發送給第三方閱讀或使用。買方對這些擁有專有知識產權,只能用于買方訂單的生產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特別不能為第三方生產貨物或提供服務。除非事先征得買方同意后方可復制或用于商業用途。合同履行完畢后,保密義務依舊成立。信息和文檔為公眾知曉后,保密義務才能終止。
17.3          在所有的商業或技術信息傳送給賣方,買方保留所有權利,特別是所有權和版權的權利。
17.4          賣方不得依據買方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信息生產出產品或類似產品銷售給第三方。
17.5          買方的訂單以及所有有關此訂單的商業和技術細節,賣方有義務將其作為商業機密。
17.6          賣方對買方的保密義務同樣適用于其雇員,賣方雇員泄露任何買方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信息,應由賣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賠償金額無法確定,則賣方同意按每次或每項不低于人民幣壹拾萬元向買方支付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

十八、   合同終止

18.1          合同簽署后,買方得知賣方經濟形勢急轉直下或者發生惡化,導致賣方可能無法全部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抵押品或者買方認可的其他有效擔保、并對可能的索賠確定合適的時間期限。如果賣方不同意,買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對已給買方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賣方無清償能力、發生訴訟程序、宣告破產(即使只是暫時情況),買方同樣有權終止合同。如買方不同意部分發貨,同樣有權終止全部合同。
18.2          如約定時間期限過后情況仍未好轉,賣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買方有權終止合同。買方的合同特別包括第十七章規定的“保密性”。關于約定時限,參見《德國民法典》(BGB)第二部分323條及中國相關法律。買方對損失的索賠權不受影響。賣方有義務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款項,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退款,包括5%或高于最低銀行利率的利息。
18.3          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如果由于買方和終端用戶之間簽訂的合同作廢、取消或終端客戶沒有履行支付義務,買方有權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支付給賣方所有能證明已發生的成本支出。但賣方不能進一步提出額外的索賠,包括可得利益在內的任何間接損失。

十九、   賣方轉包商

19.1          未經買方書面同意,賣方無權將買方的訂單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賣方有責任確保選擇的轉包商滿足必需的質量和信譽要求,賣方也有義務對轉包商進行監督。即便買方同意賣方轉包訂單,賣方仍有義務對該訂單的產品責任、交貨期等重要方面與訂單受讓方共同向買方承擔責任。

二十、   廣告

20.1          賣方可能會在廣告中強調他與買方業務聯系,但條件是買方已事先以書面同意。買方有權在其產品宣傳資料中提及與賣方的業務關系,包括標注賣方的名稱、商標等標識。買方向其客戶或者意向客戶介紹產品時,附帶提及其中包含有賣方的產品、零部件或者服務。

二十一、       有效期、適用范圍

21.1          任何采購條款的改變或變得無效,將不影響其余條款的法律效力。
21.2          這些采購條款適用于買方所有物資的采購、外協加工等(包括維修備件等等)。

二十二、       所適用的法律和管轄地

22.1          本合同各方所達成的任何交易受中國法律保護。
22.2          如果賣方是按照公法成立的貿易商、法律實體或特殊實體,適用本采購通則的買賣雙方之間任何沖突或者爭議的仲裁或者訴訟地點須是買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不過,買方有權在其總部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對賣方進行起訴。
22.3          由于賣方商品導致買方和終端客戶之間的訴訟或者仲裁,司法裁決對買方和賣方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前提是賣方和買方就程序細則達成共識。
22.4          如果買賣雙方依據本采購通則實施的交易最終被確定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且本采購通則中的部分條款與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存在抵觸之處,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為準。除此之外,本采購通則其他條款仍舊有效執行。

二十三、       數據保密

23.1          買方從賣方處通過電子方式接收和存儲數據過程中,應按照中國數據保護法的規定處理數據。
23.2          賣方基于履行本采購通則項下義務所獲悉的買方數據,視同買方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信息,賣方包括其雇員應嚴格保密,且只能用于履行與買方之間的合同、訂單或者服務。賣方不得擅自復制該等數據,待訂單完成后無條件返還買方,除非應買方要求予以保留。
23.3          如果賣方包括其雇員未經買方同意將所獲悉的買方數據泄露給任何無關第三方,賣方應按照本采購通則第17.6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文件修訂履歷
發行/修改日期 編寫/修改人 發行版本 增加/更新的內容的概要和原因
2016.03.22 周迅 B/0 新版發布
2022.12.01 周軍 C/0 新版發布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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